原告晨光公司是一家主营文具的综合性公司,于2009年11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5年11月,晨光公司发现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得力思达波普风尚A32160中性笔与晨光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另外,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专利权的侵犯,,,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原被告产品外观设计在基本构成、笔帽和笔杆的整体形状、笔杆顶部与笔帽顶部的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笔帽相对于笔杆的长度、笔夹下端长出笔帽的长度等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的笔杆靠近笔尖约三分之一处有一环状凹线设计,笔夹外侧有长方形锥台突起,笔夹内侧为光滑平面,笔夹下端是平直的,而原告外观专利设计中或者没有、或者不同。
,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得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被告坤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被告得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坤森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酌情确定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