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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享百万医疗保险2017A - 产品解读(内勤版)

2021-12-04 16:20:42



一、重点提示

二、概述

三、产品历史

四、实务规则

(一)承保规则

1、投保年龄  2、被保险人  3、投保人  4、投保份数  

5、险种组合  6、核保规则  7、续保说明

(二)保全规则

1、犹豫期撤保  

2、退保  

3、续保标识变更  

4、保单迁移规则  

5、职业变更  

6、投保人变更  

7、被保险人性别年龄误告

五、产品保障

1、保险期间  

2、保险金额  

3、保险责任  

六、保险费支付

1、交费方式  

2、交费金额  

七、投资收益

八、附件  

重大疾病释义

保单样张



一、重点提示

系统属性定义为主险。

二、概述

一句话概述这是一款面向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概述

1.投保说明

投保对象: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人。

投保年龄:(1)投保:神行太保,太平洋寿险APP端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微信端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2)续保:最高至10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基本保额:100万/份

2.产品特点

这是一款面向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3.该产品有哪些保障?

答:本产品有三种保障: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障内容是什么?

答: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基本保额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减去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的60%给付。

5.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障内容是什么?

答: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基本保额的2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司计算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减去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的60%”给付保险金。

6.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障内容是什么?

答: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减去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给付。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的60%”给付。

7.什么是免赔额?该产品有免赔额吗?是多少?

答: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1年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

本产品有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同一免赔额。除另有约定外,本产品免赔额为1万元。

8.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途径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能抵扣免赔额吗?

答: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9.什么是费用补偿?

答:本产品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从除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时,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10.保单到期了但是治疗还没结束怎么办?

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11.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有上限吗?是多少?

答:是有上限的,三种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不同:

(1)“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额为限。

(2)“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额的2倍为限。

(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额的3倍为限。

12.该产品对住院医院、病房有要求吗?VIP病房能赔吗?

答:有要求的。需在我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才可获得赔付。如治疗医院非我司指定医院,或入住VIP病房等非普通病房,将无法获得赔付。

我司指定医疗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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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历史

险种名称

险种代码

销售渠道

开办时间及销售地区

停办

切换说明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7A)

87120100

2017年7月1日零时在全司个人业务板块营销员渠道(渠道代码10)、内勤业务(代码11)、产代个(代码71)、区域拓展(顾问营销)(代码13)、客服专员(服务营销)(代码51)、个人客户经营(直销)(代码81)、个人客户经营(代理)(代码82)、金玉兰财富管理(直销)(代码86)、金玉兰财富管理(代理)(代码88)、中介销售(兼业)(代码89)、中介销售(专业)(代码90)销售

2017年7月1日零时在全司41家分公司销售


新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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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规则

(一)承保规则

 

1投保年龄

(1)神行太保,太平洋寿险APP端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微信端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2)续保时,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100周岁。

2被保险人

本险种针对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人群。

3、投保人

(1)如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则投保人仅限被保险人的父母。

(2)如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则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4、投保份数

本保险按整数份承保。每一被保险人仅可承保1份本保险,且其名下有效的本保险合同仅可有一张。

5、险种组合

(1)神行太保,太平洋寿险APP端:本保险产品无附加险,可单独投保,也可与寿险在办所有长险组合投保,组合投保时,对长险无保费限制的要求。

(2)微信端:本保险产品单独投保,无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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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保规则【下述(2)、(4)、(6)条规则适用于神行太保,太平洋寿险APP端】

(1)本保险产品无健康加费及职业加费,核保结论仅做标准体承保或拒保。

(2)如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等于60周岁,则需参加C类体检。

(3)被保险人职业限1-4类,如为拒保类、特案类职业,则不接受其投保(具体参见职业分类表)。

(4)寿险长险与本险种同时投保,采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完整版)》告知事项,如有任意一项为“是”或出现其他原因转核保,将由核保酌情评估。

(5)先投保寿险长险,再单独投保本险种,采用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7A)专用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如任意一项告知为“是”,则不接受其投保申请:

①被保险人目前是否从事高危职业(职业分类表中拒保类及特案类职业)?

②被保险人是否曾经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除外责任承保?

③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接受X光、超声波、CT、核磁共振、心电图、胃镜、肠镜等内窥镜、病理活检、验血、尿等检查,检查结果是否提示异常?过去2年内是否曾有住院史(不包括剖腹产、顺产、鼻炎、急性胃肠炎、肺炎、上呼吸道感染住院)?

④被保险人是否正在或曾经患有以下疾病或存在下列情况:

良/恶性肿瘤、白血病、3级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80mmHg、舒张压大于110mmHg)、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主动脉疾病、室壁瘤、川崎病、Brugada综合征、心肌病、心脏瓣膜疾病、心包疾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大动脉炎、短暂性脑缺血、脑梗死、脑出血、开颅手术、帕金森氏病、癫痫、阿尔茨海默病、脊髓疾病、瘫痪、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变、多发性硬化、坏死性筋膜炎、肌营养不良症、不明原因的肌肉萎缩、深度昏迷、过去两年内曾发生哮喘持续状态、支气管扩张症、肺气肿、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肺淋巴管肌瘤病、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肾炎、肾功能不全、肾髓质囊性病、肝炎、肝硬化、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慢性肝功能衰竭、重症手足口病、胃/十二指肠溃疡、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慢性萎缩性胃炎、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脾功能亢进、脾肿大、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胆道重建术、胆石症、胆囊息肉、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糖尿病、甲亢、甲状腺结节、垂体机能亢进或减退、肾上腺机能亢进或减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传导性耳聋、视网膜疾病、角膜疾病、椎间盘突出症、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严重Ⅲ度烧伤、严重残疾(包括双目失明、一肢及一肢以上断离、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精神病、严重痴呆、慢性酒精中毒、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结核病、出血性登革热、埃博拉病毒感染、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疯牛病、坏疽、钩端螺旋体病、性传播疾病、 HIV感染、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⑤被保险人在最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身体不适症状:

反复胸痛、心慌、晕厥、抽搐、头痛、咳嗽、咳痰、咯血、气喘、呼吸困难、吞咽困难、吐血、肝区疼痛、黄疸、便血、黑便、腹痛、反酸、呕吐、腹泻、血尿、蛋白尿、排尿困难、尿潴留、皮下瘀斑、鼻出血、视力明显下降(近视800度以上);持续两周以上发热;良恶性质未确诊的肿块;消瘦(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⑥被保险人如为2周岁以下儿童(含2周岁),请同时告知以下事项:

是否早产,且出生体重是否低于2500克?出生时是否有产伤、窒息史、抢救史或被置于保温箱史?是否有畸形、发育迟缓、惊厥、抽搐、脑瘫?

(6)无论选择何种形式投保本保险产品,核保原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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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续保说明

(1)最高续保年龄为100周岁。

(2)本保险产品可自动续保,客户如有续保需求的,应在投保单的自动续保项目中进行勾选“是”,并在保单上加载“续保详见投保人签署或通过电话、网络、手机、微信等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确认的续保特约。”的特约表述,具体规则按《关于印发〈个人一年期短期险自动续保操作实务办法(2009年版)〉的通知》(太保寿发〔2009〕126号)执行。自动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应不超过最高续保年龄。

(3)本保险产品在办前提下,续保不受个人上年理赔情况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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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规则

 

1、犹豫期撤保

与长险组合投保的保单,保单犹豫期撤保时本产品一同进行撤保操作。本产品不可单独进行撤保操作。

2、退保

(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等式中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

(2)如已发生过理赔给付,退保金为0。

(3)其他退保规则参照条款规定。

(4)本保险仅可按整数承保1份,且每一被保险人名下有效的本保险合同仅可有一张。

3、续保标识变更

(1)自动续保及申请自动续保标志变更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应小于最高续保年龄(100周岁)。

(2)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由未约定续保变更成“续保”,已约定“续保”的,则本保单年度期满后,“续保”约定自动失效。

(3)选择续保标识变更的保单,需要符合申请时的承保及核保要求。

(4)如投保人申请取消自动续保的,此申请在下期的续保保费已生成的,则变更后系统将取消原已生成的续保应交记录。

(5)在添加“续保”标识的同时,系统同时将续保特别约定的内容一同增加。特约内容为“续保详见投保人签署的续保特约”。柜员需要提醒客户阅读自动续保特约内容。

(6)根据《关于明确短期险自动续保产品切换主案等事宜的通知》(太保寿发〔2009〕286号),客户选择自动续保后,短期险自动续保保单的交费宽限期统一调整为60天。

(7)保单理赔结案的续保评估为“不再续保”的,保单理赔尚未结案的,不允许申请续保标识变更。

4、保单迁移规则

(1)本险种自动续保标识为“是”的,可以作分公司间保单迁移。

(2)其他迁移规则参照个险保全作业规则。

5、职业变更

本险种当期职业变更,不产生补退费,下期续保时按新的职业计算应收保费。

6、投保人变更

(1)如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则投保人变更仅限被保险人父母。

(2)如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则投保人变更限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7、被保险人性别年龄误告

(1)根据变更后的年龄重新计算保费,涉及收付费的仅通过客户银行账户进行收付。

(2)其他规则参照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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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保障

1、保险期间

1

2、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万元。

(2)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为限。(举例:被保险人多次因不同原因(疾病、意外、大病)出险,在每次仅按一种保险金赔付的前提下,可能会出现疾病住院赔付100万,意外住院赔付200万,重疾赔付300万,共计可理赔的金额上限是600万)

(3)年免赔额为1万元。

3保险责任

责任名称

  责任内容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为限。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同一保险事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六、保险费支付

1交费方式

趸交

2交费金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7A)费率表

(对应基本保额100万元)

(1)新保保费表

投保年龄(周岁)

保费(人民币元)

0-5

881

6-10

354

11-15

265

16-20

213

21-25

292

26-30

318

31-35

400

36-40

486

41-45

542

46-50

801

51-55

1005

56-60

1278

61-65

1722

(2)续保保费表

续保年龄(周岁)

保费(人民币元)

1-5

881

6-10

354

11-15

265

16-20

213

21-25

292

26-30

318

31-35

400

36-40

486

41-45

542

46-50

801

续保年龄(周岁)

保费(人民币元)

51-55

1005

56-60

1278

61-65

1722

66-70

2463

71-75

3133

76-80

3987

81-85

5069

86-90

6448

91-95

8201

96-100

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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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收益

八、附件

重大疾病释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合同列明疾病或初次达到合同列明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合同列明手术,共88种。具体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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