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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09:09:58


保洁部员工在清扫楼道




北门垃圾场清理前后对比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推荐和业主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委员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时间; (七)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可以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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