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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小孩在校受伤,谁负责?

2022-06-18 14:41:39

案件还原:原告郭某与被告番某事发时均14周岁,二人系被告某中学学生。2014年10月25日(周六),学校组织学生照常在校进行教学活动。下午第一节课期间,原告郭某被被告番某的弹簧笔笔芯刺伤右眼,被告番某的座位原在教室的后排,事发时被告番某擅自将座位调换到原告后面,原告往后转身时被刺伤。事发后,原告到学校医务室检查,但学校医务室关门。老师联系原告父母,原告在父母陪同下到州人民医院进行检查。随后,原告分别在州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现就赔偿问题将番某、。


原告郭某、被告番某在事故发生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某中学对原、被告依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某中学在安排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同时并未安排校医值班,任课教师对被告番某任意调换座位未发现,亦未及时将原告郭某送医,故被告某中学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责任。原告郭某的损害系其突然转身,被告番某调换座位且笔芯在郭某转身的瞬间突然弹出所致,双方在主观上均无致损害发生的故意,但均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学校、被告番某及其父母各承担35%的责任,原告郭某自担30%的责任为宜。

    

法官提示:学校对在校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校未尽到义务的应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德宏团结报通讯员 汤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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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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